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家芸 (原名 廖瑛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10×34=2,04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應另提出104年5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水電瓦斯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額行動電話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及上下班搭乘之公車路線為何?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七、聲請人應說明租賃房屋有無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共居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是否有分擔費用?詳細計算方式為何?
八、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當時每月實際所得及必要支出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九、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