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陳鈺雯具保人林建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07號、100年度執再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鈺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林建成如數繳納後,業經具保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