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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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月珠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本件107年1月3日「單獨宣告聲請書」內關於「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之事項。
理由
壹、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訂有明文。
貳、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亦規定,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該條之立法理由並謂:
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慎重其程序,且使法院明瞭須以單獨宣告之方式沒收財產之原因,檢察官聲請時,自應以書狀記載「沒收之對象、標的,及其所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2項後段、第200條之立法例,於本條增訂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式規定。
2.聲請法院沒收人民財產,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侵害,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因而本條第2款至第4款所定沒收之前提要件,應由檢察官舉證。例如:有關刑事違法事實存在,依本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應達於使法院產生確信之程度,始足保障人民財產權免受國家違法、不當之侵害。
參、另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亦有規定。
肆、查檢察官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惟其聲請書內未載明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3款、第4款規定之「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等事項,法律上之程式有所不合,然尚屬可以補正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如主文所示之該等事項,逾期未補正者,依法應予駁回之。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