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105號聲請人 林宇威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相對人 鄭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因聲請人無資力,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經准予法律扶助在案,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可知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並非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又聲請人否認推定生父之請求,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7年度親第75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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