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耀閎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8日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運輸刀械罪嫌,經聲請人於
107年1月29日以該署107年度偵字第680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之處分,於107年2月21日駁回再議確定,其扣案武士刀,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以網路購物方式,由大陸地區購買武士刀1把,並
由海外寄送臺灣地區(簡易申報單號:CX/06/710/JE097),106年3月8日該包裹到關後,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開箱送警鑑定,確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4月10日桃警保字第1060022518號函),經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查閱偵查卷宗無誤。
㈡扣案武士刀,經鑑定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規定,自應由本院依法沒收,爰裁定沒收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旻【本判決參酌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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