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 林慶雲 被告靖天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醒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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