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更生,主張㈠、其每月支出母親 梁歐玉霞 及子 梁耿綸 、女 梁利卉 之扶養費,然未提出⒈聲請人之母梁歐玉霞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⒉配偶 潘秀卿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㈡、其因入不敷出而無法持續履行原協商方案,惟亦未提出⒈其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如:聲請人前兩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兩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之項目、明細,並應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⒉其民國(民國)97年1月至6月之薪資明細。惟上開事項經本院於97年6月16日通知命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7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甲○○收受,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準備不及請求延期,然上開命補正之資料係本件聲請人聲請時即應具備之附件資料,且本院於函文內已載明「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是聲請人並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