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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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9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七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