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個人財務管理投資的關係,曾被客戶高額倒債,致原任職之公司因顧及正常營運形象,要求聲請人自動離職,遂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份離職。目前聲請人在位於台中市○○路○○○○○號美又美早餐店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一萬一千五百元。又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初與前夫辦理離婚之際,因為債務問題言明由前夫付擔民間債務,故每月只有支付一萬元補貼小孩生活費,不另支付聲請人任何贍養費。是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行前置協商時,該行所提出之最低還款金額為每月須支付約七千元,惟計算聲請人收入與各項支出,即使節省開銷,仍無力負擔萬泰銀行所提每月還款金額,故於接獲萬泰銀行寄發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後,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九十五、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美又美早餐店收入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存摺影本等件以釋明;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條或第四十六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以,本件聲請更生,核非無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十六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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