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吳 城皓 債務人 吳怡伶
一、債務人吳怡伶、 吳城皓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城皓前就讀私立上騰工商時,邀同債務人吳怡伶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51,76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城皓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10月01日(即第3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49,67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吳怡伶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怡伶、吳│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49671│城皓│0月01日起│3月07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月0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怡伶、吳│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49671│城皓│1月02日起│3月07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3月08日起│5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5月0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