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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