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24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8年8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查本件已訂於98年8月31日宣判,是認本件被告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