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紘睿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昭旭 法定代理人 蔡麗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縣 週間聲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書狀並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建鼎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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