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交簡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交簡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起訴書之記載。然應補充如下:爰審酌被告經測試之呼氣酒精濃度值甚高、被告酒後上道並已造成擦撞路邊停放車輛可見其之行為危害性甚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