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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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正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正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正名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第7號至第10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第16號至第17號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9號判決駁回確定;附表編號第1號至第15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而除附表編號第4號至第6號、第9號至第10號、第1
3號至第14號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於102年4月16日出具之刑事聲請狀書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03月14日12時許│100年03月16日某時│100年03月16日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56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956號等│100年度毒偵字第956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實││││││審├──┼───────────┼───────────┼───────────┤││判決│100年09月06日│100年09月06日│100年09月0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決││││││├──┼───────────┼───────────┼───────────┤││確定│100年10月03日│100年10月03日│100年10月03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5171號│第15171號│第15171號│││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6年6月。│6年6月。││││││└────┴───────────┴───────────┴───────────┘┌────┬───────────┬───────────┬───────────┐│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03月13日19時許│100年03月17日17時許│100年06月20日6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005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8170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8170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950號│100年度審簡字第349號│100年度審簡字第349號││實││││││審├──┼───────────┼───────────┼───────────┤││判決│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2972號│100年度審簡字第349號│100年度審簡字第349號││決││││││├──┼───────────┼───────────┼───────────┤││確定│100年12月23日│101年01月13日│101年01月13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是││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832號│第2280號│第2280號│││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6年6月。│6年6月。││││││└────┴───────────┴───────────┴───────────┘┌────┬───────────┬───────────┬───────────┐│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06月16日12時許│100年07月21日10時許│100年06月16日1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73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73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732號│││等│等│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實││││││審├──┼───────────┼───────────┼───────────┤││判決│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得│否│否│是││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527號│第2527號│第2527號│││編號7至10號經桃園地院│編號7至10號經桃園地院│編號7至10號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6年6月。│6年6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07月21日17時為警│100年08月06日06時許│100年08月06日10時許│││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73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873號│100年度偵字第21233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63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實├──┼───────────┼───────────┼───────────┤│審│判決│100年11月30日│100年12月16日│101年01月1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463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決├──┼───────────┼───────────┼───────────┤││確定│100年12月26日│101年01月16日│101年02月20日│││日期││││├─┴──┼───────────┼───────────┼───────────┤│是否得│是│否│否││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2527號│第2933號│第4018號│││編號7至10號經桃園地院│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215│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期徒刑1年10月。│6年6月。│6年6月。│││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07月17日23時前之│100年03月13日19時42分│100年03月14日11時05分│││某時│許│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651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等│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6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實││││││審├──┼───────────┼───────────┼───────────┤││判決│101年02月29日│101年03月16日│101年03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662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871號││決││││││├──┼───────────┼───────────┼───────────┤││確定│101年04月02日│101年04月20日│101年04月20日│││日期││││├─┴──┼───────────┼───────────┼───────────┤│是否得│是│是│否││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5702號│第6621號│第6621號│││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編號1至15經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6年6月。│6年6月。││││││└────┴───────────┴───────────┴───────────┘┌────┬───────────┬───────────┬───────────┐│編號│十六│十七││├────┼───────────┼───────────┼───────────┤│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04月09日03時許│100年04月06日15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455號等│100年度偵字第16455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9號│││實││││││審├──┼───────────┼───────────┼───────────┤││判決│101年08月28日│102年02月0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789號│││決││││││├──┼───────────┼───────────┼───────────┤││確定│101年12月11日(上訴後│102年02月07日││││日期│撤回)│││├─┴──┼───────────┼───────────┼───────────┤│是否得│否│否│││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字│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4190號│第2837號││││編號16至17經桃園地院以│編號16至17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13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高等法│徒刑1年5月,上訴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78││││9號判決駁回。│9號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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