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補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林明達
代 理 人 林如君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
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
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