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9號上訴人 林卉茹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保險經代業職業工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2,73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606元。查上訴人係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與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裁判費之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繳納裁判費1萬2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萬202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