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47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2年8月24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與養父甲○○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92年8月24日死亡,聲請人業已成年,欲回復本性,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與甲○○成立收養關係,而甲○○已於92年8月24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並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其於30歲時才知悉被養父收養,其從未與養父生活,雙方僅為形式收養關係,亦未繼承養父之遺產等語,有99年10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聲請人之生母 孫高 和子業已過世,生父孫概另出具聲明書,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與本家之親屬關係,有除戶戶籍謄本及聲明書附卷可參。從而,甲○○既已死亡,聲請人亦無繼承其遺產,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甲○○之收養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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