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525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代理人 謝燕國 債務人 郭錫恩 債務人 郭李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叁佰肆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⑵伍拾叁萬叁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⑴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⑵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二點七一⑵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⑴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⑵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