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抗告人 姜玉貞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