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肆柒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政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3年3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白色(塊狀)粉末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為0.471公克,有卷附112年度毒保字第2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6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6號卷第
19、25頁)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