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4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孟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棱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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