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坤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榕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3,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