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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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六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盈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莎公司)為「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樓、臺北市○○區○○街0段00號5樓、臺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臺北市○○區○○街0段00號8樓、臺北市○○區○○街0段00號9樓、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住戶,逾期未繳管理費及應分擔之水電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關於上述建物之登記謄本,及請求摩莎公司繳納管理費之依據、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等。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