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高慧帆 相對人 張月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月花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月花(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為屏東縣○○鄉○○村○○○○街○○巷○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月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失蹤人張月花於民國86年2月1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失蹤後迄今已逾25年,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准以公示催告,並刊登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張月花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9年10月4日屏警防戶字第10936545300號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在監在押紀錄、失蹤後之勞保投保資料、健保就醫紀錄、入出境紀錄資料,均查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2月10日保費資字第11113047720號函、勞保與就保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2月14日健保高字第1110801790號函及附件保險對象加退保歷史、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等件可佐,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件失蹤人張月花於86年2月1日失蹤,生死不明,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因此,張月花於86年2月1日失蹤,算至93年2月1日止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月花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秀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