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杜心怡 被告 陳錦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