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號上訴人 楊靜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楊碧玲 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4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