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訴字第21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凱選任辯護人陳化義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509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智文書記官洪菘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柏凱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柏凱前因傷害、毀損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5年8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竟基於寄藏具有殺傷力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96年12月底某日,在臺中市○○路與大雅路口之某網咖店內,受綽號「 阿文 」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之委託,代為保管如附表編號8所示具殺傷力之0.8MM制式子彈1顆,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屬於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並將之藏放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148之1號工廠房間內。
嗣於100年2月17日上午11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乃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0.8MM制式子彈1顆,因鑑定試射已失其殺傷力,不復具有違禁物之性質,爰不予諭知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
書記官洪菘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內│││││授警字第1000871315號│││││函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鑑定│││││書)│├──┼───────────────┼──┼───────────┤│1│改造轉輪槍(槍枝管制編號│1支│無法審認是否屬公告之槍│││0000000000號,不具殺傷力)││砲主要組成零件││││││├──┼───────────────┼──┼───────────┤│2│半成品短槍(即送鑑之槍身)│2支│審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3│半成品短霰彈槍(槍枝管制編號│1支│無法審認是否屬公告之槍│││0000000000號,不具殺傷力)││砲主要組成零件│├──┼───────────────┼──┼───────────┤│4│滑套│7個│審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5│彈匣│4個│審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6│半成品槍管(其中土造金屬槍管1│6支│★其中土造金屬槍管1支│││支為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其餘5支審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7│彈簧│4個│審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8│制式子彈0.8MM(具殺傷力)│1顆│★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9│建築工業用子彈0.22MM(不具殺傷│81顆│不具殺傷力之子彈│││力)││││││││├──┼───────────────┼──┼───────────┤│10│改造子彈9MM(不具殺傷力)│15顆│不具殺傷力之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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