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39號債權人長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應為乙○○或詹發企業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