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創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被告華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9日裁定,限期請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0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 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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