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林關牒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被告 林關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13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186.7平方公尺x3900元=728,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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