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如玉被告曾超城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如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曾超城因犯詐欺案件,於審理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4月19日刑保字第35號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100年度執字第1595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拘提不到而有逃匿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保證金收據、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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