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淑娟 間聲請交付車輛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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