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等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富美 聲請假扣押,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