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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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祭祀公業 吳合興 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55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