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1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99年度執字第113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5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民國98年10月12日確定,而異議人另犯偽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8月2日確定,因該偽證案之犯罪時間為97年8月22日,於前開毒品案件確定前為之,該偽證案與上開毒品案應依數罪併罰規定定執行刑,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駁回異議人定執行刑之請求,為此聲明異議訴請撤銷檢察官之指揮命令。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
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前開異議意旨所示之毒品案及偽證案之判決與執行情形,有卷附刑事判決書、裁定及前案紀錄表可憑,固堪認定。惟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55號刑事判決判處異議人有期徒刑9年之案件,固於98年10月12日確定,惟該毒品案件已另與異議人所犯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確定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5年6月28日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91號刑事裁定定執行刑確定在案,而本件異議人偽證案件係於97年8月22日犯之,經核在前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號刑事判決之確定時間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法割裂前已定執行刑完畢之案件重複更定其刑,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