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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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97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3時許、某釣蝦場」之記載更改為「12時許、宏平路某釣蝦場」、第
3行關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記載更改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 張騰瓏 」、第5行關於「發生車禍」之記載更改為「與 張德清 所駕駛車號000-00營業小客車發生車禍,導致雙方當事人有如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害」;證據部分「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之記載更改為「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酒精濃度測試單」之記載更改為「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藥物濃度檢驗單」並補充「證人張騰瓏及張德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兩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兩份」、「現場照片8張」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之行為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且因撞上張德清駕駛之車牌000-00營業小客車而肇事,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調偵字第978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5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9年4月1日13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某釣蝦場飲用啤酒6至7瓶,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貿然於酒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開地點出發,嗣於同日13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翠亨南路口發生車禍,經警到場處理並送醫救治,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78.43(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MG/L)。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
(三)按酒精使用後,一方面對人身體之自主神經系統之亢奮與認知功能產生暫時性之缺損。另一方面駕駛人對於移動景物追蹤之能力、經強光照射後恢復視力之能力、監視四周之注意力等直接影響駕駛能力之功能構成影響,尤其對駕駛人於夜間之駕駛行為影響甚鉅。按被告呼氣之酒精濃度遠超過法務部所定之酒精濃度標準,肇事率已高達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被告顯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酒後駕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檢察官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慧珠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