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42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郭章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
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