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全字第6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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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全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69號聲請人 陳煒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申請閱覽卷宗之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9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