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45號原告 張肇凱 被告 莊桂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莊貴貞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莊桂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