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