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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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35號上訴人 連汝生
連德 沛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 律師上訴人 連德水
連德樑連 吳金華 連信元 連立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張琴 律師 林于舜 律師上訴人 連曾月香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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