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簡平湖 訴訟代理人 簡承璋 被告 黃志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0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志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簡平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