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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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慈濟技術學院│保證責任花蓮第│95年4月10日│20,000元│No432274│IA3699-5││││二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