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9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資翔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資翔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Samsung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資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素行尚佳,無故以拍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個人隱私、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潛入台南市生活美學館女廁內拍攝,亦對於該處造成不安,並衡其犯罪手段、目的、表示悔意,暨其尚在就讀大學、與父母及妹妹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及一切生活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且被告表示伊之前去台南市生活美學館唸書是要考領隊、導遊證照,今年有考到,以後想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很擔心留下案底,沒有讓家人知道有這個案件。另外今年就讀大四,之前轉系所以要暑修,暑修學分修完今年應該會畢業,畢業之後要當兵,另外現在晚上有在家樂福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8至9頁)。若對被告施以上開主文所示之短期自由刑,倘被告無資力可易科罰金時,或因故無法易服社會勞動,則入監執行將有可能產生諸多流弊。首先,其大學四年之學業畢業在即,可能無法修畢。再者,對於初犯者,若任意施以短期自由刑,將使其對拘禁產生恐懼,減弱其自尊心,而且對於犯罪者之家屬在物質及精神上均將受到重大損失,將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另外犯罪者被釋放時,回歸社會時往往遇到多種困難,成為促成其再犯之原因。且執行機構設施、人力有限,難以對受刑人全面達到教化之效果,若輕易對本案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將使其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之原因,亦即本性善良者,若僅係偶然犯罪,即受到短期自由刑之拘禁,則成為毫無變通地均送到龍蛇雜處之監所服刑,反而會使其學習犯罪不良習性及其他犯罪技巧,使該偶然犯罪下次再犯罪。因此似此短期自由刑既無益於改善受刑人惡性,又無威嚇之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將來再犯之危險提高,社會將付出更大成本。並考量被告家庭情形、學業狀況、即將要當兵、現有工作、甫考取導遊領隊證照,其過往與現在之努力、學業、工作,不宜驟然因入監而間斷。故本院同時基於以上短期自由刑缺失之考量,且經本院聯繫告訴人,告訴人亦表示對於本院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頁公務電話紀錄),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觀後效,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使其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後段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之不當與危險性,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相信如此當較僅給予被告罰金、或處以拘役、有期徒刑之刑罰,更能達到法律制定之目的。扣案Samsung手機1支,為竊錄內容之物品,依刑法第315條之3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15條之1第2款、第315條之
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後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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