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8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8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林雅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光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光璞發支付命令,惟因債權受讓前未清償之利息、費用其計算期間、方式與金額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仍未陳明該利息、費用之計算期間、方式與金額,尚難認已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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