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林家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啟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詎聲請人陳報自民國95年4月起至95年6月止,依本金新臺幣(下同)81,785元,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竟達6,590元,且契約中亦未見有違約金之約定而遽為違約金之請求,顯未確實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書狀程式既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