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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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上訴人 賴信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560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不服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從程序上駁回之第二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此項程序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者,即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賴信錡對第一審判決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僅謂伊自始坦承犯行不諱,第一審量刑仍覺過重,請予從輕量刑云云,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且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謂伊未對毒品上癮,僅因痛風難忍施用海洛因減輕痛苦,實屬無奈,第一審量處有期徒刑11月過重云云,而除對第一審量刑指摘過重外,對於原判決上開係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予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是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黃斯偉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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