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富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捌點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富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富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358號為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碎塊狀1包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8.5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0年度偵字第8798號卷第10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