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彭郃方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人 莊庭宇 律師被告 戴郁憲 上列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0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9月13日始提出陳報狀,擴張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所未提及之交通費用新臺幣4,485元,為免被告遭受突襲,以補正程序之違法瑕疵,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秀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